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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编制丨法律法规知识整理(五)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哪些履行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成为教师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7、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8、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9、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最后,祝愿每一位考生都能够得偿所愿,顺利通过教师编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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