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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教育基本法律1995年《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
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
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3年颁布《教师法》。
(二)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执教重要性: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一种权利。
(四)《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以下几个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七)《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几个义务:
遵守法规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