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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编制丨教育行政法治化


、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

教育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即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的编制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以及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内容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二、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

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教育行政领域,即指制定教育法规、规章的行为和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就是指教育行政立法法治化、教育行政措施法治化、教育行政处罚法治化、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法治化。这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关键环节。

三、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

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做到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既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保证。具体包括教育督导法治化、教育行政监察法治化、教育审计法治化。

四、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

教育行政救济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或赔偿。

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主要是指教育中的申诉活动法治化和教育行政复议法治化。这是对教育行政违法的有效补救,也是教育行政法治化在实质意义上的体现。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具体指的是教育中的申诉活动法治化和教育行政复议法治化两个方面。

五、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主体

1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首先表现在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教育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4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大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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